一、背景依據
為了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積極解決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新問題、新矛盾,體現行政管理的積極性和效率性,我局決定在全縣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行政指導。為確保該項工作順利推進,我局參照《泉州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在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市監〔2024〕35號),制定本方案。
二、目標任務
縣域市場監管系統執法人員要切實轉變執法理念,充分認識推行行政指導的重要意義,積極、靈活運用行政指導管理方式,與行政許可、日常監督檢查、執法辦案、服務企業提升質量、引導企業提升品牌、運用知識產權做大做強等工作有機結合。
三、工作機制
將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引導、扶持、鼓勵、幫助、說服、獎勵、宣傳、勸告、建議等柔性監管方式引入監管工作中,抓住特殊矛盾和特殊問題,適時、適地、適機靈活實施各種指導行為,促進市場秩序穩定有序及經濟高質量發展。具體推行“審批事務輔導制、查處違法疏導制、合規經營指導制、維權興企引導制”四項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行政。實施行政指導必須堅持依法行政,不隨意突破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得強制企業接受行政指導。
(二)指導方式靈活。在實施行政指導時,應當積極嘗試和運用各種不違背法律精神和原則的指導方式,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職能目標。
(三)把握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因材施教、因人成事。
(四)做到將規制性指導、助成性指導與調停性指導相結合,將集體指導和個別指導相結合,將綜合指導與單項指導相結合,將書面指導與口頭指導相結合,將行為指導與能力指導相結合。
(五)強化協同配合。行政指導是一項全局性工作,要統籌安排力量,加強行政指導工作落實。
(六)做好評估總結。定期對實施的行政指導行為效果進行評估,總結和推廣有助于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注意事項
1.行政指導必須基于市場監管職權實施的,限定在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定職權和行政事務之內,不得直接介入民事權益。
2.實施行政指導應該平等、公正地指導和幫助行政相對人。
3.行政指導不得含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內容。
六、關鍵詞詮釋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以提示、告誡、建議及約談等非強制性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對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行政目的的行政行為。
七、聯系方式
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股
聯系電話:0595-8733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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