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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類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整治要求、十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要點,快來對照檢查吧 
來源 :縣消防大隊 時間:2019-06-26 16:08 瀏覽量:

九類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整治要求、十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要點,快來對照檢查吧 

 

 
九類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整治要求
 

、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2.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員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施工工地辦公、住宿等臨時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3.現有高層建筑、商住樓等場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嚴禁在周邊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違規動火作業;確需動火動焊施工求的,必須嚴格落實現場監護和防范措施。

4.電氣線路穿越或者敷設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中的,必須采取穿管保護等防火措施;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周圍必須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5.大型活動現場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裝飾材料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與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樓梯間且未分隔的,必須用防火隔墻或者防火門將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建筑住宅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的,必須用防火隔墻或者防火門完全分隔。

3.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必須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4.樓梯間、前室常閉式防火門常開的,必須立即關閉并保持常閉狀態;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損壞導致防火門不能自行關閉的,必須及時修復。

5.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防火分隔不嚴密的,必須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疏散通道不暢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閉、堵塞、占用的,必須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復暢通。

2.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必須拆除。

3.違規搭建臨時建筑,占用防火間距、疏散通道的,必須拆除,恢復原狀。

4.賓館飯店、員工宿舍、群租房等有人員住宿的場所,安全出口必須24小時保持暢通。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

、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1.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違規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及時搬離。其他場所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在明顯部位設置禁煙禁火等警示標志,并安排專業人員管理。

2.群租房、商場市場、施工工地等場所違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必須及時清理。

3.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車間、多合一場所內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

、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報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處于手動控制狀態的,必須立即整改,將控制柜設置為自動控制狀態,并張貼明顯標志。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聯動功能。

4.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供水功能。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1.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等室內公共區域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嚴禁進樓入戶。

2.多合一場所、群租房、員工宿舍等有人員居住的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必須搬離,嚴禁人車同屋。

3.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的部位與其他部位直接連通的,必須設置防火分隔設施。

4.電動自行車采取飛線、入戶等方式違規充電的,必須及時糾正,加強教育警示。

5.電動自行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

、重點崗位人員責任不落實

1.單位未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的,必須及時明確并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會熟練操作設施設備的,必須組織參加培訓,確保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在緊急情況下能熟練操作設施設備。

3.微型消防站隊員不能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必須定期組織開展針對性訓練、實戰化演練,確保達到三知四會一聯通要求,能夠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

4.單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風險承諾的,必須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

、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

1.單位未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并完整準確記錄的,必須落實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并如實制作檢測維保記錄,存檔備查。

2.單位未定期開展檢查巡查,并如實登記報告的,必須安排專人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妥善處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必須每二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必須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3.單位未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問題,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必須根據整改難易程度,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及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必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宣傳教育培訓不深入

1.重點單位檢查整改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宣傳培訓能力不足的,必須加強單位消防安全培訓工作,開展示范性檢查,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確保突發情況下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疏散在場群眾。

2.一般單位員工不了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的,必須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新入職員工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本場所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十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要點

一、商場市場檢查要點

1.是否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2.是否落實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制度,是否完整好用。

3.是否落實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4.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和改變防火分區、在單位周邊及頂部搭建違章建筑、連廊以及因違章搭建將幾個獨立的商場、市場連在一起的,是否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等障礙物。

5.是否存在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從事經營。

6.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設置柵欄或采取其他形式鎖閉、封堵。

7.是否存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

8.是否違規使用明火或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是否存在違反禁令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現象,電氣線路是否按規定敷設。

9.是否制定滅火應急預案。

10.是否開展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和滅火應急演練,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11.是否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12.是否在商場、市場、集貿市場內設置倉庫、員工集體宿舍等三合一、二合一場所。

二、多合一場所檢查要點

1.“多合一場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場所內: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廠房和倉庫;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

2.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是否進行防火分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1)合用場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2000m2;

3)合用場所住宿人數超過20人。

除以上場所外的其他多合一場所,當執行上述內容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2)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合用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3)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3.檢查住宿內部隔墻是否采用不燃燒體,是否砌筑至樓板底部。檢查兩個合用場所之間或者合用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是否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1.50h樓板進行防火分隔。

4.檢查場所安全出口和室內、外疏散通道是否保持暢通;檢查場所的疏散門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

5.檢查除廚房外,其他場所是否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設置自然排風窗;是否存在亂拉、亂接電線現象;電氣線路敷設是否穿管是否違規采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是否超負荷用電;電器是否違規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體上;對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設備,是否限制周圍可燃物。

6.檢查場所是否配備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燈;配備的滅火器是否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配備的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燈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7.“多合一場所的其他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設施、消防設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是否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

三、勞動密集型企業檢查要點

1.建筑耐火等級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是否違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是否違規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或者作隔熱保溫層。

2.建筑防火間距、防火防煙分區、消防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3.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是否與具備資質的消防設施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維護保養;每年是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4.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5.是否存在違規住人及違規設置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問題。

6.企業是否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實施;是否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確保員工行為符合崗位消防安全要求。

7.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是否建強用好微型消防站;是否開展區域聯防工作。

四、公共娛樂場所檢查要點

1.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點檢查頂棚、墻面、地面裝修材料以及窗簾、幕布其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是否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配齊配好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是否符合規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數量和照度是否符合規定。

4.卡拉OK廳及其包房是否按照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裝置。

5.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落實;單位員工是否經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是否制定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是否按照位置相鄰行業相近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區域聯防機制;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是否設立微型消防站。

五、群租房檢查要點

1.出租方、承租方是否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設施、器材管理維護職責。

2.群租房密集區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設立明顯標識,消防車道是否保持暢通。

3.群租房是否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4.群租房所屬建筑是否按照規定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是否擅自將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娛樂、倉儲、生產加工等場所,是否使用、存放甲、乙類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等化學危險品。

6.群租房屬于合用建筑時,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是否進行有效防火分隔,是否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

7.是否單獨設置不影響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行動的電動車集中停放點和充電點,樓道內是否違規停放電動車。

8.電氣線路是否設置具備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剩余電流保護功能的裝置,電氣線路的規格是否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氣線路敷設是否采用金屬套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PVC阻燃套管保護。

9.群租房的外窗是否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10.公共走道和疏散樓梯是否按照規定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樓梯是否達到耐火極限要求,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六、賓館飯店檢查要點

1.是否制訂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2.服務人員是否經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會報警、會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且熟練掌握、使用工作區域附近消防設施。

3.是否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4.營業期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是否保持暢通,未鎖閉,無任何物品堆放。

5.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照明燈數量、類型、安裝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正常。

6.封閉樓梯、防煙樓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門向疏散方向是否開啟,具有自閉功能,并處于常閉狀態。

7.自動消防設施是否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制度,完好有效。

8.滅火器是否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類型、壓力是否符合要求,定期維護檢查。經營場所配置的干粉滅火器應選用ABC型,每個設置點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

9.室內消火栓箱內的水槍、水帶等配件是否齊全,水帶與接口綁扎是否牢固,水槍出水是否正常;室外消火栓未被埋壓、圈占、遮擋,標識明顯,是否有專用開啟工具,閥門開啟靈活,出水正常。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是否能保證24小時雙人值班,并持證上崗,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及時處置并記錄報警(故障)訊號。設有微型消防站的,是否掌握啟動程序,是否與城市消防站聯通。

11.電氣線路的材質和敷設是否符合規定。

12.同一建筑內有多個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是否書面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是否對共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當確定責任人統一管理;

13.賓館飯店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動火部門和人員是否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現場監護等消防安全措施;

是否將動火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

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14.賓館客房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未使用大功率電熱設備;

設置樓層安全硫散示意圖、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

窗簾和地毯采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或選用帶阻燃標志的阻燃制品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客房內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所有裝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15.飯店廚房是否應符合以下要求:

與其他部位采用防火隔墻分隔,在隔墻上開設的防火門、窗的耐火等級為乙級以上且未破壞防火分隔;

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為A級耐火等級;

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廚房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營業面積大于1000 m2的餐廳,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燃氣或燃油管道上應設置緊急自動切掉裝置。

七、高層建筑檢查要點

1.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是否明確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各個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各業主、使用人是否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2.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是否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專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相關職責和義務。

3.高層建筑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是否明確了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4.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高層住宅建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否督促業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機構對消防安全實施管理。

5.對局部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筑,其業主、使用人是否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6.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

7.高層建筑是否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設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8.高層建筑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建筑外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9.是否在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設置構筑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是否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樹木等障礙物。

10.是否在高層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11.是否在高層建筑內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品。高層建筑內的餐飲場所是否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進行清洗。用火用電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12.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暢通。

13.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是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是否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是否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演練和消防宣傳。

八、養老院檢查要點

1.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經過培訓的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2.是否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和夜間防火巡查;對防火檢查、巡查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是否及時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3.是否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是否按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4.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是否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是否在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

5.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程序,工作人員是否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資格證書;是否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值班人員是否掌握應急處置程序,能夠熟練操作消防設施設備。

6.已安裝的自動消防設施,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是否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是否處于自動位置。

7.是否建立并落實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制度,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是否定期檢查,有無違規用火用電現象。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是否保持暢通,是否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兩條以上的消防通道。

9.是否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消防設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

10.是否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培訓;護理人員和其他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培訓;是否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11.老年人活動場所是否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四層(含)以上。

12.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根據夜間、工作日和節假日值班在崗人員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措施,是否針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職責,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預案是否進行了演練。

九、施工工地檢查要點

1.是否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2.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措施和用火用電用氣、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強化撲救初期火災、應急疏散等程序和措施,并組織開展演練。

4.對施工現場人員進場前,是否組織開展了消防安全教育,是否對報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進行了培訓。

5.宿舍、辦公等臨時用房的耐火等級以及和臨時設施、在建工程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否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用材料是否進行了防火性能檢測。

6.消防水源、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設置、選型是否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是否完好有效。

7.施工現場周圍是否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進行必要硬化及保持暢通。

8.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材料的燃燒性等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9.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是否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動火作業前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電焊、氣焊等特殊工種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并落實現場監護措施。

十、博物館和文物建筑檢查要點

1.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機構或者管理使用單位,博物館、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現場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明確逐級、逐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2.是否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3.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機構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與管理區域內的獨立法人單位(商店、攤位、餐飲等)和內部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是否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4.距離當地消防隊較遠,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依法建立專職或兼職消防隊伍,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滅火訓練。

5.結合文物博物館單位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是否按要求安裝火災報警和滅火設施、設備,并確保完好有效;是否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是否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是否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確保使用功能;消防控制室是否配備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是否落實24小時兩人值班制度。

6.是否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檢查和抽查;文物建筑之間或毗連文物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亂建情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有無遺留火種、游客吸煙、違規動用明火現象;文物保護單位是否被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對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7.是否按規定規范文物保護單位內旅游、宗教活動等用火用電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電行為;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寺廟宮觀是否規范燃香活動;文物建筑內電氣線路敷設是否規范,是否定期檢測。

8.是否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單位人員是否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員工上崗、轉崗前,是否經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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