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暫行規定
為切實做好全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總體要求: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主體: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三、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四、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重點公開的內容: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五)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五、各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重點公開的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形式:
由制作或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政府或行政部門,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雜志、電臺、電視臺、公共查閱點或其他方便公眾的形式予以公開。
七、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應明確機構,指定人員,落實責任,把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各級各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三)各級各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時,要切實做好保密審查工作,所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
(四)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事務、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縣紀檢、監察將依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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