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101-0800-2023-00108
- 備注/文號:惠政辦〔2023〕36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1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閩政文〔2022〕3號)和《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閩委編辦〔2022〕5號)精神,為進一步推進鎮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經縣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各鎮承接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共有安全生產領域賦權事項19項?,F將其中3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縣應急管理局作為實施主體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交由全縣12個鎮政府行使(具體事項見附件)。
二、各鎮執法事項承接落實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結案的案件外,業務主管部門不再行使行政處罰權。上述事項賦權前已立案但尚未結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部門繼續辦理,直至辦結。
三、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鎮政府承接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3項)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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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鎮政府承接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3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原實施 主體 |
承接落實主體 |
444 |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
行政處罰 |
惠安縣應急管理局 |
各鎮 |
447 |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零售)經營煙花爆竹的處罰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惠安縣應急管理局 |
各鎮 |
448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處罰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惠安縣應急管理局 |
各鎮 |
縣直有關部門:縣委宣傳部、政法委、編委辦,縣發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務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資源局、住建局、交通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文旅局、衛健局、退役軍人局、應急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隊、法院、檢察院、泉州銀保監分局惠安監管組、氣象局、郵政公司、縣供電公司。
抄送:泉州市應急管理局、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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