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101-0800-2023-00082
- 備注/文號:惠政文〔2023〕69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30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閩政文〔2022〕3號)和《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閩委編辦〔2022〕5號)精神,經2023年縣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就各鎮承接落實消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通知如下:
一、將《福建省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中消防救援領域其中10項事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交由全縣12個鎮政府行使(具體事項見附件)。
二、各鎮承接落實執法事項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結案的案件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不再行使行政處罰權,上述事項賦權前已立案但尚未結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部門繼續辦理,直至辦結。
三、本文件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鎮人民政府承接落實消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10項)
惠安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鎮人民政府承接落實消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10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中央試點改革后執法機構 |
承接落實主體 |
451 |
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452 |
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453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454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456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459 |
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460 |
對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463 |
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464 |
對不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處罰 |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466 |
對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消防部門 |
消防救援大隊 |
各鎮 |
縣直有關部門:縣委宣傳部、政法委、編委辦,縣發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務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資源局、住建局、交通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文旅局、衛健局、退役軍人局、應急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隊、法院、檢察院、泉州銀保監分局惠安監管組、氣象局、郵政公司、縣供電公司。
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隊,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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