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101-0200-2023-00083
- 備注/文號:惠政規〔2023〕7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09
各鎮人民政府,縣財政局、人社局、市場監管局、稅務局,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惠安縣加快校服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已經縣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安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惠安縣加快校服產業發展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加快推動我縣校服產業發展,做大做強產業規模,提升產業聚集效應,打造中國校園服飾產業基地,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業提檔升級
1.鼓勵校服企業升規納統。對當年度新成長為規上工業企業并納統的校服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月度新增的規上校服企業,每家再疊加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新納統校服企業當年度地方經濟貢獻增量部分給予100%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責任單位:縣工信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二、推動產業聚集發展
2.降低入園企業租金成本。對校服企業租賃縣級及以上標準化園區廠房用于校服生產、倉儲等,簽訂2年(含)以上租賃合同且租用面積1000平方米(含)及以上的,入駐園區滿一年后,首年按租賃面積給予每月3元/平方米補助,入駐一年內新成長為規上工業企業并納統的,補助標準提高50%,單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責任單位:縣工信商務局、財政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三、支持企業拓展市場
3.參與縣域外招投標。對規上校服生產企業參與縣域外校服招投標,年累計中標合同金額500萬元及以上,按當年度在我縣開具銷售發票總價的5%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且不高于該企業當年度地方經濟貢獻。
責任單位:縣工信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4.參加國內重點展會。鼓勵校服企業積極參加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主辦的校服產品展覽會,對規上校服企業給予每個標準展位展位費60%的補助,單家企業每次展會最多補助6個標準展位、補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
責任單位:縣工信商務局、財政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四、鼓勵企業技改提升
5.鼓勵企業技術改造。對規上校服生產企業新引進的生產性設備投資額20萬元及以上,按新引進生產性設備當年度發票總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固定資產產權屬于企業的融資租賃方式新引進的生產性設備投資額為50萬元及以上,視同為采購設備,可享受上述補助政策。
責任單位:縣工信商務局、財政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6.提升企業創新水平。對規上校服企業參加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主辦的賽事中獲得一、二等獎(或金、銀獎)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5000元,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2萬元。
責任單位:縣工信商務局、財政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五、加強惠安校服品牌建設
7.培育惠安校服品牌。推動相關行業協會或有關組織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打造校服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對新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新批準的集體商標或區域品牌,每件補助30萬元。
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財政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8.引導參與標準制定。鼓勵校服企業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引領標準建設,提升行業話語權,對成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主導單位的校服企業或行業協會,在市級獎勵基礎上,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3萬元疊加補助;對成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修訂主導單位的校服企業或行業協會,在市級獎勵基礎上,分別給予一次性3萬元、2萬元疊加補助。
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財政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六、促進校服企業抱團發展
9.支持組團參加專業展會。鼓勵校服協會組織校服企業抱團參加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主辦的校服展覽會活動,為校服企業參加國內展會拓市場、搶訂單做好服務。對校服協會組織10家(含)以上校服企業共同參加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主辦的校服展覽會活動,并提前向縣工信商務局備案的,按實際發生的展位費和裝修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場展會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責任單位:縣工信商務局、財政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10.鼓勵開展業務培訓活動。對組織開展校服企業招投標業務、資質輔導、質量管理、標準宣貫、設計、制版、量體等培訓活動,每次參會校服企業超過20家以上且授課時間超過4個課時(每個課時為45分鐘)的公益性培訓,經縣工信商務局確認,給予活動主要承辦單位每場一次性補助5000元,每年累計補助不超過10場。
責任單位:縣工信商務局、財政局,人社局、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七、附則
(一)本措施所指的發票總額均不含稅,各項條款不影響享受國家、省、市出臺的優惠政策。與其他縣級扶持政策重疊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二)本措施由縣工信商務局、財政局共同解釋。
(三)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印發之日可參照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9日印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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