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查處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規范案件移送管理和執法程序,根據《中化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縣住建局與縣人社局聯合制定了《惠安縣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案件移送管理規定》,經商有關部門,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惠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安縣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
案件移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及時查處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規范案件移送管理和執法程序,根據《中化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移送的案件包括人社部門向住建部門移送的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住建部門向人社部門移送的在建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人社部門和住建部門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
第三條 人社部門向住建部門移送的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或住建部門向人社部門移送的在建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
(三)案件證據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機構負責提供和移送,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復印留存。
第四條 人社部門辦理的在建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涉及拖欠工程款的,應當同時向行業主管部門移送案件,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復印件;
(三)案件證據材料復印件;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復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機構負責提供和移送,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原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原件留存。
第五條住建部門辦理的在建項目拖欠工程款案件,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同時向人社部門移送案件,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復印件;
(三)案件證據材料復印件;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復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機構負責提供和移送,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原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原件留存。
第六條 人社部門辦理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和住建部門辦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涉嫌構成犯罪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案件承辦機構應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七條 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復印件),包括現場檢查記錄、調查筆錄、視聽資料、物證、書證等;
(三)案件調查報告;
(四)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附上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有罰沒收入的,應附上罰沒票據復印件;
(五)先行登記保存或沒收的物品清單(復制);
(六)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機構負責提供和移送給司法機關。
第八條 人社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至公安機關的同時,應當將移交材料一并報檢察機關。
第九條 公安機關簽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人社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人社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為依法應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十條 人社部門與住建部門應加強聯動執法,密切配合,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執法情況;人社部門和住建部門應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的溝通協調,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確保案件移送順暢。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人社部門和住建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