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124-0100-2024-00007
- 備注/文號:惠自然資規〔2024〕3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8
為進一步規范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24號)和《泉州市林業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林規〔2024〕1號)等有關規定,惠安縣自然資源局、惠安縣財政局聯合修訂了《惠安縣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安縣自然資源局 惠安縣財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惠安縣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24號)和《泉州市林業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林規〔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主要包括用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等方面的支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是指用于省級以上公益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及保護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及保護和管理支出;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林業自然保護地內林權所有者的補償支出。
第三條 資金分配辦法
(一)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用于林權所有者補償補助、村集體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的支出。
1.林權所有者補償補助是指對納入生態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范圍內的林權所有者的經濟補償,其經濟補償費為每年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的40%,由鎮政府下撥給各林權所有者。林權所有者屬于村集體組織的,其經濟補償補助資金使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可用于村莊造林綠化及管護、防火林帶修建、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林業相關費用。
2.村集體組織監管費是指用于從事生態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護宣傳、防火、防盜、防病蟲害、監管護林員、管護質量檢查及造林補植撫育等支出。監管費為每年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下撥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的20%,由鎮政府根據各行政村的林地面積統籌下撥到各村委會。
3.直接管護費是指用于直接從事生態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護工作的護林員勞務補助(以下統稱護林員管護費),管護費為每年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下撥的生態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護補助資金的40%,鎮政府根據《惠安縣護林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用于護林員的工資(包括獎勵金)、裝備購置、保險費、護林宣傳等相關費用。
(二)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林業自然保護地內林權所有者的補償支出,直接用于林權所有者的補助。
第四條 各鎮應將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的使用支出情況在當年度12月于鎮、村政務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使用支出及公示情況應于下年度1月份書面上報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五條 公示時應公布鎮政府、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的投訴電話,受理群眾投訴,投訴電話:縣財政局(87382133)、縣自然資源局(87332638)。
第六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天然林停伐補助資金和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資金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生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和自然保護地資源變化情況和上級下撥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相應調整補償金額。
第七條 縣林業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規定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補償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顚S?、分賬核算,及時準確反映補償補助資金的收、支、結余情況。
第八條 各補償補助資金的使用單位、集體和個人,要主動接受財政、審計和自然資源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補償補助資金??顚S?,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擴大、改變補償資金使用范圍,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自然資源部門要會同審計部門加強對補償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和處分。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痘莅部h財政局 惠安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惠安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及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惠財建〔2020〕62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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