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120-0100-2025-00001
- 備注/文號:惠文旅規〔2025〕1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5
各鎮人民政府:
為有效保護惠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規范惠安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現將《惠安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2025年3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惠安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規定(試行)
一、總則
(一)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福建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泉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惠安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惠安縣人民政府或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認定的傳承人。
(三)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四)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五)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申報與認定
(六)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工作由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具體實施,原則上每三年認定一批。
(七)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或被推薦為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1.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2.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其中惠安石雕項目申請人應具有20年以上該項目傳承經歷,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請人應具有10年以上該項目傳承經歷;
3.傳承譜系清晰,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4.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鼓勵在惠安工作的臺灣、香港及澳門同胞申請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八)認定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并遵循下列規定:
1.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范圍包括: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藥,民俗共10個類別;
2.傳承人師輩尚在且具備條件的,原則上優先考慮師輩;
3.對于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可以優先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4.在該領域內存在較大爭議,暫不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5.確已喪失傳承能力的,一般不再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6.某些群體性傳承項目,難以確定代表性傳承人的,一般暫不予認定;
7.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一般不得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九)申報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民族、從業時間等基本情況;
2.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實踐經歷;
3.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5.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情況;
6.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7.屬地鎮人民政府的推薦意見;
8.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十)申請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所在地的鎮級文化站提出申請,經各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后,再推薦到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十一)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
(十二)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建議列入為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名單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和實地考察等環節。
初評意見經專家評審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后,報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后提出推薦名單。
(十三)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將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20日。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提出。
(十五)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根據評審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三、代表性傳承人權利和義務
(十六)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1.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2.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
3.依規定獲得傳承人補貼,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4.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十七)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下列義務:
1.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
2.制定項目傳承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
3.積極開展傳習活動,授徒傳藝,培養傳承人;
4.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提供相關資料;
5.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6.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開展傳承情況。
在保護單位工作的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還應當及時完成本單位安排的傳承任務。
四、管理
(十八)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應當建立和完善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十九)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特別是瀕臨消失的代表性傳承人和開展傳承活動確有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1.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2.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協助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3.鼓勵和支持其開展代表性項目對外文化交流和合作,鼓勵和支持與臺港澳地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進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傳播和發展;
4.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二十)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應當建立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制度,于每年6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傳承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喪失傳承能力、取消資格。評估考核結果作為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申請傳習補助的重要依據。
(二十一)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后,由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取消其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1.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2.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考核不合格的;
3.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4.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情形的。
五、附則
(二十二)本規定由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規定自2025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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