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120-0100-2024-00026
- 備注/文號:惠財規〔2024〕1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3
為進一步推動我縣競技體育發展,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惠安縣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補助經費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安縣財政局 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惠安縣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補助經費管理規定
為推動落實國家體育強國戰略,充分調動全縣體育教練員、運動員投身競技體育的積極性,切實做好優秀體育后備人才的發掘、培養和輸送,鞏固提升國家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基地建設,爭取更好更優的競技成績,鼓勵我縣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創造優異成績,進一步推動我縣競技體育向更高層次發展,結合我縣競技體育發展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補助對象和范圍
(一)由我縣培養輸送并代表國家或福建省參加世界三大賽、青奧會、亞洲三大賽、全國四大賽等國內外重大比賽獲得名次的運動員及教練員。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范圍指:世界三大賽(奧運會、世錦賽、世界杯賽),青奧會、亞洲三大賽(亞運會、亞錦賽、亞洲杯賽),全國四大賽(全運會、青運會(學青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杯)總決賽),省運會、市運會以及全國青年錦標賽(總決賽)、全國少年錦標賽、福建省青少年錦標賽。
(二)由我縣培養輸送并代表泉州市參加省運會(含每個省運會周期省年度賽成績帶入省運會計牌、計分部分)獲得名次的運動員及教練員。
(三)代表我縣參加泉州市運動會(含每個市運會周期省年度賽帶入市運會計牌、計分部分)獲得名次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提供后勤保障的相關人員。
二、補助種類和標準
(一)運動員在比賽中獲得名次的,執行相應的補助標準(附件),教練員享受與獲獎運動員同等補助標準。
(二)集體項目獲得名次的主力隊員按照相應獲獎名次獎金標準補助;替補隊員按照相應獲獎名次補助標準的40%評發;集體項目獲得名次的運動員具體獎金由各項目教練員根據每個運動員的作用大小在該獎金總額內具體評定;省錦標賽以上級別賽事按照相應獲獎名次獎金標準補助。
(三)團體項目根據各單項競賽規程計分辦法計算對應獎金標準補助,省錦標賽以上級別賽事參賽運動員按照相應獲獎名次獎金標準補助。
(四)運動員及教練員每多獲一項補助名次,按該補助名次標準增發一份獎金。
(五)比賽補助名次是指競賽規程規定的獎勵名次。在個人比賽中既排列了個人補助名次,又以個人比賽成績累計加分重復計算的獎勵名次以及團體總分名次不作補助依據。
(六)個人項目教練成績補助標準與獲獎運動員相同,團體項目教練(組)成績獎與獲獎運動員相同,僅享有一份補助。集體項目教練(組)在省級及以上比賽中按照主力運動員標準的一份補助;市運會按所帶運動隊主力隊員標準的三份補助;
(七)運動員如在上級體育單位訓練,其獎金補助標準為上級體育單位教練與本縣體校原輸送教練各占50%;運動員如純屬本縣體校,其補助金全部發給基層體校教練。
(八)相關有功人員(含領隊、后勤、管理人員等)的補助金額按獲獎運動員及其教練員(組)補助總額的10%單列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方案由縣文旅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培養輸送優秀體育人才補助
(一)向國家隊輸送運動員并正式辦理入隊手續的教練員(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輸送名單為準),每輸送1名運動員補助教練員1.5萬元;
(二)向省體工隊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每輸送1名運動員補助教練員0.6萬元;
(三)向省體校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每輸送1名運動員補助教練員0.3萬元;
(四)向市體工隊、市體校重點班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每輸送1名運動員補助教練員0.1萬元;
(五)向泉州市體校普通班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每輸送1名運動員補助教練員0.05萬元;
(六)以上輸送時間由接到所接收隊伍的通知所規定的報到之日起計算。
(七)教練在同一年內輸送兩名以上運動員,輸送獎金金額累加計算,同一人一年內輸送到不同上級體育單位只參評一次,不同年輸送到更高體育訓練單位增補輸送獎金。
(八)一名運動員按一名輸送教練員份額評定成績獎。其中,有多位教練參與評獎的,根據實際貢獻、作用大小給予分配。
(九)一名教練員已按運動員成績補助教練員資金時,不再評定該運動員的教練員輸送補助。
四、經費來源
以上補助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五、資金申報與分配下達
(一)縣文旅局根據本規定,結合年度預算情況及工作重點,制定補助經費申報細則,組織開展補助經費申報工作。各資金申請主體應認真編制申報材料,并于當年度8月1日前報送上一年申報材料至縣文旅局。
(二)縣文旅局于當年度8月15日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于當年度8月30日前對上年度7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期間符合規定的補助對象及金額進行匯總,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提縣財政局審核后,將補助資金列入下一年度預算,并于預算年度的8月8日全民健身日前發放。
(三)補助經費的申請主體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相應行政和法律責任。如發現弄虛作假、取消補助資格;對已獲得獎勵的,撤銷有關獎勵,追回獎金;申報獎金引起的糾紛,由申報單位或個人自行解決;對引起法律糾紛的,由申報單位或個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經費績效管理與監督
(一)縣文旅局負責細化績效目標并隨培養補助經費同時下達,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雙監控”,并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建立健全預算安排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掛鉤的約束機制??h財政局會同縣文旅局對補助經費績效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
(二)縣文旅局與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切實保障資金使用效益,對績效評價和檢查中存在的問題認真抓好整改工作。
(三)補助經費應按照規定的范圍和用途使用,并獨立核算。已批準的補助經費預算原則上不做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變動、終止或撤銷的,應報縣財政局和縣文旅局批準,當年結余資金應及時上繳縣財政統籌。對于未開展實質工作、補助經費使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兩年內不予安排相應補助資金。
七、其他事項
1.運動員、教練(組)參加比賽獲得補助資金標準均為稅前獎金,縣文旅局負責按照稅務相關規定統一代扣個稅。
2.運動員、教練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因政治思想、賽風賽紀、反興奮劑和遵紀守法等方面表現不良或受到處分的,要嚴肅查處當事人的責任,并根據處理決定減發或不發補助,已發出的補助將予追回。
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期間參照執行。
4.本規定由惠安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具體解釋。
附件:惠安縣競技體育人才經費補助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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