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703-0100-2025-00003
- 備注/文號:惠市監〔2025〕23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9
各股室、各監管所、直屬單位:
《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執法監督,規范重大執法行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以本局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或者建議的內部監督活動。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
(三)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宜由局務會集體討論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局政策法規股是縣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應當結合實際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并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法制審核人員原則上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初次從事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縣市場監管局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執法業務骨干等人員參與法制審核工作。
第四條 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法制審核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機構負責人決定;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分管局領導決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主要采取書面審核的方式。必要時,法制審核人員可以向行政相對人和執法承辦人員了解情況,相關人員應當配合。
第六條 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經過依法核查、調查、聽證等程序結束之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批之前,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材料送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適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經過聽證程序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執法承辦機構采納聽證意見的,可不再送法制審核。
需要當場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因情況緊急無法事前報送法制審核的,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補辦法制審核手續。經法制審核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報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立即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第七條 執法承辦機構提交法制審核事項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或者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
(三)相關證據材料及證明對象;
(四)相關執法依據;
(五)經過聽證會的提供聽證筆錄;
(六)經過評估、鑒定程序的提供評估、鑒定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應當提供風險評估報告或者專家論證意見。
第八條 執法承辦機構送審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審核機構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法制審核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及執法人員是否適格;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行政裁量是否適當;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執法是否超越權限;
(七)法律文書制作是否齊備規范;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一)對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行政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規范齊備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對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三)對定性不準確、適用依據不當、程序不合法、處理不當、法律文書制作不規范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四)對存在相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的審核意見;
(五)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送法制審核;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和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由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提請縣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或者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經法制審核后,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負責;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法制審核機構違反本規定,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相關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縣局根據本規定制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法制審核制作形成的書面審核意見材料,屬于行政機關內部信息和過程性信息,不予公開。由執法承辦機構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材料歸入行政執法案卷副卷,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管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局政策法規股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法制審核事項 |
法制審核范圍 |
實施單位 |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
1.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數額合計 35 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 2.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 3.經過聽證程序的; 4.在國家局、省市局有關減輕處罰的事項清單、會議紀要等文件的適用范圍以外,擬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
執法辦案機構 |
重大行政許可決定 |
1.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2.擬撤銷因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的。 |
行政許可機構 |
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
1.查封經營場所使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的; 2.扣押許可證或者執照使行政相對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 |
相關執法承辦機構 |
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
1.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或者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法制審核的其他重大執法決定。 |
相關執法承辦機構 |
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表
當事人名稱(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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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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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承辦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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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承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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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時間 |
年 月 日 |
送審次數 |
第 次 |
審核內容 |
審核意見 |
具體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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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及執法人員 是否適格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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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否清楚, 證據是否確鑿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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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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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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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是否適當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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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文書 是否齊備規范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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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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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
承辦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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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負責人意見 |
年 月 日 |
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使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行政處罰文書之《案件審核表》,不適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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