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703-0100-2022-00007
- 備注/文號:惠市監〔2022〕21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9
各監管所、各相關業務股室和執法大隊:
根據《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履行市場監管職責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泉市監〔2022〕75號)、
《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回頭看”的緊急通知》(閩政辦發明電〔2022〕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全省生產經營租住場所重大火災風險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閩安委辦〔2022〕35號)和《泉州市“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深入排查處置“兩違”房屋安全隱患的緊急通知》(泉治違辦〔2022〕7號)以及市縣安委會的有關工作要求,為切實履行好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秩序,營造安全發展良好環境,現就開展房屋安全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強化組織部署。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安全生產、房屋結構安全整治、“兩違”綜合治理、無證無照經營監管等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深刻理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與無證無照監管工作的有機聯系,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進一步加強組織部署、溝通協調、強化監管。
二、積極配合,強化信息共享。各單位要在當地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當地鎮房屋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負責單位、“兩違”辦、安辦、資源規劃、住建、行政執法中隊、居(村)委會等機構的溝通協調,根據《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若干規定》等規定,進一步明確違法建設處置信息抄告的方式、渠道和內容等具體事項,并建立健全本級本部門違法建設處置工作信息接收處理工作制度,確保及時接收、處理、反饋。一要及時取得市場主體信息,特別是涉及市場監管部門職責范圍的無證無照經營等違法信息,建立相應的工作臺賬。二要在接到違建處置部門和鎮政府有關違法建設處置決定的告知后,不予辦理市場監管領域的登記、備案、許可審批業務;在接到原抄告單位關于違法建設處置執行完畢的告知后,予以恢復辦理市場監管領域的登記、備案、許可審批業務。
三、立足職責,依法加強監管。一是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依法處理其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地址不符、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等問題;二是對不涉及前置許可審批的無照經營,要積極引導辦照;對涉及市場監管部門職責范圍的無證經營,要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先行引導辦理營業執照,根據實際條件引導辦理許可證;對市場監管部門職責范圍內拒不辦理相關證照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三是依法查處發現的其他市場監管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由對應的業務口按照職責負責指導、督促、組織、落實;四是對發現的屬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抄告相關部門處理;五是對違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建立臺賬,及時總結反饋。各監管所要認真做好核查處置記錄,建立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有關市場主體核查處置臺賬(見附件1),并定期對發揮市場監管職能落實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分析、總結,著力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推進無證無照經營等工作的常態化監管和社會共治。各監管所應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報送階段性工作情況,每月23日將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有關市場主體核查處置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報送至縣局市場規范管理股。
附件:1.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有關市場主體核查處置臺賬
2.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有關市場主體核查處置情況匯總表
(此件主動公開)
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附件1
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有關市場主體核查處置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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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單位: 填表人: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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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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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主體基本信息 |
存在問題 |
處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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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生產經營主體名稱(經營者姓名) |
社會信用代碼(有照的填寫) |
住所 |
經營范圍 |
聯系電話 |
是否無照經營 |
是否屬本部門管轄無證經營 |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市場監管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說明行為) |
屬其他部門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說明行為和監管部門) |
無照經營的辦照情況(如辦照,請填社會信用代碼) |
本部門管轄無證經營的辦證情況(如已辦證填寫許可審批名稱及證號) |
是否立案查處 |
罰沒款 |
是否抄告相關部門 |
采取其它處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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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有關市場主體核查處置情況匯總表
填表單位: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填表時間:
區域 |
排查市場主體數量 |
引導辦理證照情況 |
處置措施情況(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情況) |
宣傳執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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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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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引導辦照戶數 |
豁免登記戶數 |
引導辦證戶數 |
抄告相關部門戶數 |
責令停止經營戶數 |
立案查處無照數量(起) |
無照罰沒款(萬元) |
立案查處無證數量(起) |
無證罰沒款(萬元) |
責令辦理變更或注銷戶數 |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戶數 |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戶數 |
移送司法機關戶數 |
停水停電停氣等其他措施戶數 |
開展宣傳次數 |
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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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戶數 |
無照戶數 |
無證1戶數 |
無證2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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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本表為累計數。時間自2022年5月 日起。2.無證1指屬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無證。無證2指不屬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無證。引導辦證數指引導辦理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3.排查總數=有照+無照。無照=辦照+豁免登記+有采取其他措施停止經營。4.無證2應當抄告相關許可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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