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各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采購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供應商: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按照《惠安縣優化營商環境三年行動計劃》要求,現就進一步優化我縣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取消投標(響應)保證金。自2021年6月1日起,由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的政府采購活動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
二、關于優化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人不得拒收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的事項后根據采購合同及時向供應商退還履約保證金(供應商信用情況可通過信用中國、信用泉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福建省政府采購網等途徑進行查詢)。
三、關于退還已收取的保證金。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賬戶中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即知即改,自收到本文5個工作日內按《泉州市財政局關于轉發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的通知》(泉財采〔2018〕587號)的規定上繳國庫。
四、關于約束供應商行為。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財政部門將根據規定對違法違規的供應商進行調查,并根據情節決定是否作出罰款和禁止其一至三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理結果。
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規定的政策宣傳和落實督導,并對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