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曝光臺
時間:2023-04-1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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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限量。 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2023年1月30日,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某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煙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爆竹數量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限量,共計超量21箱。執法人員依程序對該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
該煙花爆竹零售店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并結合《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版)》,對其處壹仟伍佰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相關提示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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