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主要負責人職責類:縣應急局對某服裝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31日,縣應急局對某服裝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提升專項行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違法行為。
處罰理由及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相關裁量標準,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作出處罰款2010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案例二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類:縣應急局對某工貿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日,縣應急局對某工貿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工貿有限公司未與承租的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
處罰理由及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相關裁量標準,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處2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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