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應急局對某紡織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案件類型:主要負責人職責類
基本案情:2022年6月30日,縣應急局對某紡織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提升專項行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存在未組織制定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的違法行為。
處罰理由及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相關裁量標準,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作出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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