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縣某材料有限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案
2022年4月14日,惠安縣應急局對惠安縣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未對廠區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并建立安全管理臺賬;2.廠區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風險告知牌。執法人員當即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并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調取相關書面證據材料和制作現場勘查圖片。經調查,認定該公司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惠安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該公司安全管理員處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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