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請人裴成毅與被申請人泉州隆昌物流有限公司關于合同、社會保險爭議一案(惠勞人仲案〔2025〕108號),已經審理終結。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仲裁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惠勞人仲案〔2025〕108-1、108-2號裁決書。限你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來本委領取上述仲裁文書,逾期則視為送達。惠勞人仲案〔2025〕108-1號裁決書裁決事項為:被申請人泉州隆昌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裴成毅醫療費6586.21元。本裁決為終局裁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逾期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惠勞人仲案〔2025〕108-2號裁決書裁決事項為:一、申請人裴成毅與被申請人泉州隆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解除勞動關系;二、被申請人泉州隆昌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裴成毅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622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622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922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33840元、護理費1104元、住院伙食費200元,以上合計146816元;三、駁回申請人裴成毅的其他仲裁請求。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縣螺城鎮樂園街城保巷8號縣人社局1樓;聯系電話:0595-87382546。
惠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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