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請人曾春玲、陳青月與被申請人福建威倫食品有限公司關于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爭議一案(惠勞人仲案〔2024〕483號),已經審理終結。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仲裁文書,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裁決書(惠勞人仲案〔2024〕483號)。限你單位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來本委領取上述仲裁文書,逾期則視為送達。裁決事項為:一、被申請人福建威倫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二申請人工資分別為曾春玲14544元、陳青月2091元;二、駁回申請人曾春玲的其他仲裁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你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符合該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期滿未申請撤銷裁決的,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縣螺城鎮樂園街城保巷8號縣人社局1樓;聯系電話:0595-87382546。
惠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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