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屬水庫管理處、城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城西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14〕46號)和《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價商〔2018〕116號)的規定,惠安縣城鎮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定額內的水量按現行各用水類別基礎水價計價;用水量超定額10%以內(含10%)部分,按基礎水價加價15%;用水量超定額10%以上至20%(含20%)部分,按基礎水價加價35%;用水量超定額20%以上至30%(含30%)部分,按基礎水價加價80%;用水量超定額30%以上部分,按基礎水價加價150%。
二、市政、環衛、綠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三、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用水定額,按照福建省《行業用水定額》(DB35/T772)執行。定額標準:各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定額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地方標準《行業用水定額》(DB35/T772)確定具體標準,向社會公布后執行,并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抄見水量起執行。
惠安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8日
抄送:市發改委,縣政府辦,縣財政局、水利局、城管局、市場監管局。
惠安縣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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