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發改檢處〔2019〕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惠安縣東橋鎮衛生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350521489726404E
地址:惠安縣東橋鎮東橋街
法定代表人:莊景宗
根據上級工作部署,本機關依法于2018年7月16日起對你單位2017年以來有關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經查實,你單位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未按照《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級醫療單位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泉價〔2005〕112號)和《泉州市物價局 泉州市醫改辦 泉州市衛生局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醫藥價格調整方案的通知》(泉價〔2014〕13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收費,共計多收價款4233元,以上事實有檢查時制作的《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和提取的有關資料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機關于2019年1月31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發改檢告〔2019〕3號),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本機關于2019年2月1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惠發改檢退〔2019〕3號),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仍有4233元款項未退還消費者。
鑒于你單位在檢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檢查人員調查取證,如實供述相關情況,能夠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具有《規范價格行為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從輕處罰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和第十六條、《規范價格行為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和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研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逾期未退還的違法所得4233元人民幣;
二、罰款500元人民幣。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如數將上述款項4733元上繳至惠安縣財政罰沒專戶,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和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開戶行:興業銀行惠安支行;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惠安縣物價檢查所;賬號:157300183000000212)。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安縣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惠安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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