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8〕76號)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規范》(福建省地方標準DB35/1810-2018)的有關要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省“五級十五同”標準化目錄清單和省農業農村廳權責事項動態調整的情況,我局對《惠安縣農業農村局權責清單》相應進行動態調整,現將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本次權責清單調整106項,其中新增41項,取消8項,修改57項。
一、新增子項事項41項 (其中行政許可事項5項,行政處罰事項33項,行政強制事項2項,行政監督檢查事項1項)
1.行政許可事項:(1)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2)蠶種生產經營許可;(3)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5)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和牌照核發。
2.行政處罰事項:(1)將因試驗死亡的臨床試驗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或無對人安全并超過休藥期證明的臨床試驗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作為食品供人消費的處罰;(2)違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3)未及時向保藏機構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4)未經批準從國外引進或者向國外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5)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處罰;(6)生產經營者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等的處罰;(7)生產食用農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處罰;(8)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用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不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等的處罰;(9)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處罰;(10)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法應當召回生豬產品而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委托人拒不執行召回規定的處罰;(11)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處罰;(12)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處罰;(13)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14)將禁止或者限制調運的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疫病高風險區調入低風險區的處罰;(15)通過道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動物,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的處罰;(16)生產經營獸醫器械,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處罰;(17)對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行為涉及農業農村部門職責的處罰;(18)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處罰;(19)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的處罰;(20)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處罰;(21)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等的處罰(含3個子項);(22)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等的處罰;(23)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處罰;(24)農用地土壤污染監督管理中,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25)未按照規定對農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風險管理措施等行為的處罰;(26)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27)在九龍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其兩岸一重山內未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化肥的處罰;(28)生產、推廣、銷售應當停止生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等的處罰(含3個子項);(29)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建立和保存生產經營檔案或者未按批次保存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樣品的處罰;(30)種子生產經營者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確定的品種、生產經營范圍與受委托方簽訂委托生產、代銷書面協議等的處罰(含3個子項);(31)向無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者提供主要農作物親本種子的處罰;(32)受委托代銷種子未提供委托合同復印件的處罰;(33)侵占、破壞基地、隨意改變基地用途或者在基地及其周邊從事對種子科研和生產有害的活動的處罰。
3.行政強制事項:(1)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用地嚴重土壤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時,可以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
4.行政監督檢查事項:農業機械維修行業監督檢查。
二、修改事項57項(其中行政處罰事項41項,行政強制事項3項,行政監督檢查事項5項,行政獎勵事項1項,行政許可事項6項,公共服務事項1項)
1.行政處罰事項:(1)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處罰;(2)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等的處罰(含4個子項);(3)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處罰(含3個子項);(4)不按規定編制財務計劃或者財務計劃未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而執行等的處罰(含6個子項);(5)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準現金支出等的處罰 (含6個子項);(6)平調村集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資產或者截留上級下撥和社會捐贈、贊助款物等的處罰(含3個子項);(7)不按規定程序聘用會計的處罰;(8)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處罰;(9)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10)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等的處罰(含4個子項);(1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12)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等的處罰(含5個子項);(13)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以及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或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含3個子項);(14)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15)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處罰;(16)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不合格,引發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罰;(17)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的處罰;(18)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的處罰;(19)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等的處罰(含4個子項);(20)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或者被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未按照規定處置的處罰;(21)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的處罰;(22)屠宰、經營、運輸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產品等的處罰(含5個子項);(23)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的處罰(含7個子項);(24)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等的處罰(含2個子項); (25)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等的處罰(含2個子項);(26)擅自發布動物疫情等的處罰(含3個子項);(27)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等的處罰(含2個子項);(28)未經執業獸醫備案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或者執業獸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行為的處罰(含4個子項);(29)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等的處罰(含5個子項) ;(30)不符合條件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31)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等的處罰(含3個子項);(32)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等的處罰(含6個子項);(33)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處罰;(34)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35)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處罰;(36)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處罰;(37)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處罰;(38)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處罰;(39)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40)違反畜禽標識使用管理規定的處罰;(41)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加施畜禽標識的的處罰。
2.行政強制事項:(1)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2)暫扣農業機械;(3)對醉酒后駕駛農業機械的,約束醉酒人員不得駕駛至酒醒。
3.行政監督檢查事項:(1)農作物種子質量和生產經營活動、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監督檢查;(2)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種畜禽質量安全、畜禽遺傳資源監督檢查;(3)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4)動物防疫監督檢查;(5)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和生豬屠宰活動監督檢查。
4.行政獎勵事項:對在動物防疫工作、相關科學研究、動物疫情撲滅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5.行政許可事項:(1)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2)漁業船舶所有權確認;(3)漁業船舶抵押權確認;(4)漁業船舶國籍登記(含5個子項);(5)漁業船舶轉移、拆解、滅失確認(含3個子項);(6)漁業船舶船名核定。
6.公共服務事項: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
三、取消事項8項(其中行政許可事項3項,行政確認事項1項,行政處罰事項4項)
1.行政許可事項:(1)農業植物檢疫審批;(2)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3)在地方媒體發布獸藥廣告的審批。
2.行政確認事項: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的審核。
3.行政處罰事項:(1)申請人申請新獸藥臨床試驗時,提供虛假資料和樣品的處罰;(2)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未取得培訓許可擅自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等的處罰(含3個子項);(3)農業機械未懸掛號牌,未隨機攜帶準用(行駛)證、操作(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的處罰;(4)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處罰。
惠安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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