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2)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
(5)復員退伍軍人申請自謀職業的;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7)其他符合失業登記的情況。
2.失業人員憑以下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填寫《登記表》,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在戶籍地失業的本省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辦理;不在戶籍地失業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城鎮常住地辦理。
(1)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2)申請人戶口簿首頁、本人頁復印件;
(3)申請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二寸各一張;
(4)學校畢(肄)業且未就業的,憑畢業證書或學校畢(肄)業證明登記;
(5)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憑原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登記;
(6)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登記;
(7)復員退伍軍人,憑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登記;
(8)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人員,憑司法(公安)部門證明登記;
(9)城鎮常住人員,憑城鎮常住地的居住證明登記;
(10)其他失業人員憑相關證明登記。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