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核準文件有有效期嗎?
時間:2022-10-0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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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閩政[2017]45號),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和省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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