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1.因受用地審批權限、違法建(構)筑物處置等政策限制,歷史遺留工業項目用地問題處置工作成效不明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盤活利用低效用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78號)文件精神,結合縣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立足縣域實際,在充分借鑒周邊市、縣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本《通知》并擬印發施行。本《通知》堅持“依法依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原則,聚焦我縣范圍內已完成土地征收報批且屬縣級權限內可解決的項目,通過規范補辦用地手續、補繳出讓金及稅費等流程,既有效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又保障企業用地的合法性和建筑結構安全,為產業升級提供穩定空間載體。
2.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然資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盤活利用低效用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78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71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目標任務
扎實推進低效工業用地提質增效進程,保障政企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效益最大化,妥善解決工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
三、工作進展
本方案于2025年3月19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開始實施。
四、范圍期限
本縣域內,有效期至2026年4月18日。
五、主要內容
本《通知》從處置對象、供地方式、土地出讓價格及土地使用期限、企業已繳交土地款項的處理方式、用地已建建(構)筑物的處置原則、辦理流程等六方面進一步明確了解決我縣工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具體措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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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設,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的歷史遺留工業項目用地。用地企業需與屬地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按“對賭要求”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并報縣招商辦備案,明確項目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自次年起連續五年畝均稅收達到8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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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同歷史遺留工業項目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時間節點,以及用地歷史遺留問題責任認定情況,分為以下情形分別按掛牌出讓、協議出讓以及公開出讓等三種方式予以完善用地手續,具體如下:
1.對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且地面建(構)筑物未被實施罰沒的項目,由屬地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屬政府原因造成的認定意見,免予處罰,并按照以下時間節點分類辦理:
?。?)2007年11月1日前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可按照協議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2007年11月1日后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按照掛牌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2.對于非政府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或地面建(構)筑物已被實施罰沒的項目,按規定查處并將被沒收建(構)筑物與土地一起按照公開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ㄈ┩恋爻鲎寖r格及土地使用期限
根據不同歷史遺留工業項目用地手續辦理進度,分為以下三種情形分類處置:
1.對于已辦理供地手續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項目,土地出讓價格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價格執行,土地使用期限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時間起計。
2.對于已按程序掛牌并簽訂成交確認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項目,經屬地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認定屬于政府原因造成的,由縣資源局重新擬定出讓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土地出讓價格按之前掛牌價格和其他應計成本的總和確定,土地使用期限按原有成交確認書簽訂時間起計。
3.對于已與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簽訂招商合同,土地款已部分或全額繳納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但未按程序辦理供地手續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項目,按以下時間節點分類處置:
?。?)屬于2009年1月1日之前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土地出讓價格統一按《惠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惠安縣2007年城鎮基準地價的通告》(惠政〔2008〕告18號)確定的基準地價和其他應計成本的總和執行,土地使用期限按2009年1月1日起計。
?。?)屬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土地出讓價格按項目用地實際使用時間節點的城鎮基準地價和其他應計成本的總和執行,土地使用期限按項目用地實際使用時間節點起計。
?。ㄋ模┢髽I已繳交土地款項的處理方式
土地出讓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企業已繳交給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的土地款可由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向縣財政局申請先行統籌撥付,縣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撥付宗地的土地款進行清算并將相關款項回撥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在收到縣財政局回撥款項后,應及時協助用地企業按現行渠道將應繳款項作為預申請保證金繳入縣級財政專戶或作為土地出讓價款繳入縣級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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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且地面建(構)筑物未被實施罰沒的項目,由屬地鎮政府或縣級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屬政府原因造成的認定意見,在補辦用地手續時,可免予處罰及沒收,并將其視為凈地辦理供地手續。若地面建(構)筑物價值計入土地出讓總價款的,應在出讓前委托房屋安全檢測機構及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出具房屋質量檢測報告和消防檢測報告。其他情形,由企業出具房屋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符合使用要求的書面承諾后,先行予以補辦土地使用手續。
?。┺k理流程
1.申報。涉及用地企業(或個人)自行書面向所在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提交所在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
2.初審。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收到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用地企業(或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核查,并根據用地遺留問題實際情況提出書面處置意見報縣資源局。
3.復核??h資源局收到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涉及用地相關資料進行復核和實地核驗,按照地塊規劃要求及用地項目實際類型提出處置意見后,上報縣政府研究確定。
4.供地??h政府研究通過后,縣資源局按程序予以辦理相關手續,鎮政府、園區管委會或用地企業(或個人)按規定繳納土地款和稅費并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六、注意事項
無
七、關鍵詞詮釋
無
八、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林志程,聯系電話:1775071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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